随着国家财政政策的发展和规范,近几年除了国有企业外,很多私营企业因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地方鼓励政策,也取得政府补助,现在的政府补助倾向于行业补助和项目补助,而不单单是考虑所有权性质,所以政府补助收入的核算与纳税事项也得到了重视和规范。新会计准则中有专门的具体会计准则予以规范,那么会计准则的规定多大程度上符合纳税义务的要求呢。因此,新所得税法应用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对此予以明确,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而是考虑政府补助的转移支付的性质,对政府补助予以规范并加强管理,并在符合特定条件下会转变为应税收入。那么我们作为纳税人,应该如何去应对呢。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公告》)中对不征税收入做出了新的补充性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实务中,我们作为注册税务师,在审计工作中经常碰到此类问题,也应该予以重视和研究,现在有部分财务人员觉得不征税收入根据规定五年以后还是要交税,索性我就不加强管理,直接纳税调增或作为营业外收入算了,这样做合理吗。我们考虑四个方面: 1、 政府资金的管理要求 根据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一般需符合的条件包括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那么如果我们在纳税调整的时候,直接作为税法上的收入,就意味着其中一部分资金用于缴纳企业所得税了,特别是盈利企业。在某种程度上,随意的纳税调整也不符合政府的相关管理规定,因为政府补助是让你搞科研,促进技术进步的,不是让你交税的。 2、 资金使用价值 现在能取得政府补助的企业包括一些处于创业阶段的企业,资金周转比较紧张,再加上现在的融资环境比较困难,那么对资金的管理要求也是很高的,在盈利的情况下,收到1000万的政府补助,企业所得税可能就是250万,这250万的项目资金如何取得,即使可以贷款,但这贷款相应的资金成本是多余的。所以,政府补助应当在满足相应的项目资金要求的基础上,根据税法规定作为应税收入。 3、 企业盈利的不确定性 一些高新技术企业处于创业阶段,盈利相对不稳定,可能某一个项目的研发失败,会导致一段时间的盈利突然下降,假设2012年取得政府补助是100万元,自2013年起五年内应纳税所得额都为亏损,如果100万元的政府补助在2012已作为应税收入了,那么就不能起到抵减税负的作用,如果在五年后转为应税收入,那么可以在先弥补亏损的基础上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4、 不征税收入的立法初衷 不征税收入的概念本身就是考虑财政补助的转移支付性质,如果政府补助用来交税,那么财政部门何不扣完税款按余额支付,这样也能加强财政转移支付的效率,而且也公平,省得有企业交税,有企业不交税了。所以我们可以看出政府补助是为了促进社会技术进步,而不是为了补贴某个企业,有一定的目的性。 综上所述,不征税收入应当根据规定作纳税处理,以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起到延迟纳税或降低税负的作用,在宏观上,也要用政府补助充分地推动社会技术进步。 发布日期:2012-11-27 投稿部门:审查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