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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营业税纳税申报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2-04-26

    为了进一步规范营业税纳税申报行为,更好落实《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要求,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修订了《营业税纳税申报办法》,现将办法中需要纳税人关注的申报内容梳理如下:

  一、需要在江苏省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范围

  营业税纳税地点在江苏省范围内、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江苏省范围内的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江苏省范围内的扣缴义务人或者委托代征单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

  二、不同类型纳税人需要办理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要求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单笔合同金额在一定规模以上的建筑业项目(具体标准由省辖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含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规定)及承揽涉及总分包的建筑业项目的纳税人在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时,需要报送《地方税(费、基金)综合申报表》或《地方税(基金)综合申报表(个体)》以及《营业税分项目申报表》;

  (二)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办理减免税审批或备案手续次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为次季度)起,在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同时办理减免税申报,需要报送《地方税(费、基金)综合申报表》或《地方税(基金)综合申报表(个体)》以及《减免税申报表(日常)》及相关资料;除正常申报外,在年度终了15日内还需办理减免税年度申报,报送《减免税申报表(年度)》;

  (三)提供属于现行政策规定允许差额缴纳营业税行为的纳税人在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时,需要报送《地方税(费、基金)综合申报表》或《地方税(基金)综合申报表(个体)》以及《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申报表》,同时保留单张扣除凭证,并记录相应明细台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四)从事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的纳税人,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时,需要报送《地方税(费、基金)综合申报表》或《地方税(基金)综合申报表(个体)》以及《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申报表》;除正常申报外,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还需办理金融商品买卖减除项目年度申报,报送《金融商品买卖减除项目年度申报表》;

  (五)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单位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时,需要报送《地方税(费、基金)综合申报表》或《地方税(基金)综合申报表(个体)》以及《委托代征(代扣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

  (六)对临时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或适用营业税按期纳税的个人,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时,需要报送《地方税(费、基金)综合申报表》或者《地方税(基金)综合申报表(个体)》需提供付款方付款证明、收款方的身份证明及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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