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江苏省南京地税局) 软件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基础。软件企业具体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又该如何办理等问题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上。 焦点一:双软认定申报的范围是哪些 “双软认定”指的是软件产品登记和软件企业认定。也就是说享受税收优惠的软件企业是有界定条件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软件生产企业或软件产品要经过认定机构的认定,认定的条件是:自行开发,从事软件开发的人员占企业员工的总数必须在50%以上,开发经费占年软件收入8%以上,年软件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收入的50%以上,达不到指标,就不能视为软件企业。二是国家对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并不适用于硬件,对软硬件兼营的,企业必须自行划分清楚,混合核算的,视同硬件看待。一般软件服务企业必须符合以下9个方面的条件:(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职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八)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焦点二:营业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是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二是2010年以后针对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新出台财税[2010]64号文件优惠政策,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包括南京、苏州、无锡在内的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对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2010年7月1日至本通知到达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在2010年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三是苏地税规〔2010〕7号文件明确了对转让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有关程序”技术,免征营业税。 焦点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一是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是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除此以外,软件企业还有以下三个方面可以享受优惠: 一是进行技术转让,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在50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是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问题:是指企业为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焦点四:其他优惠政策还有哪些 软件企业还有许多其他优惠政策,一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同时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在其他优惠政策上如个税以及金融投融资、研究开发、进出口、人才、知识产权、市场政策,各地都有其他不尽相同的优惠政策,在这里就不做过多表述了。 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一: 企业办理软件企业认定时需要报送哪些资料,向那个部门申请? 答:企业可以到各地江苏省软件行业协会双软认定受理点办理认定事宜,企业需带齐以下资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企业拥有的有效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4、企业上年度软件收入销售列表 5、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6、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7、其他要求提供的申报材料。 问题二:企业从事的技术转让业务,可以享受营业税的相关税收优惠,并已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备案手续,请问是否可以直接享受减免税,还是要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通知书才能享受? 答: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是备案类的减免。符合备案类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填写《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并准备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窗口申请备案登记,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税务事项登记备案通知书》后可享受减免税优惠。 问题三: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居民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减半征收期间适用税率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问题四: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该研究开发项目是否可以委托开发? 答:根据《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10]107号)第三条,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分自主开发类、委托开发类、合作开发类和集中开发类。因此该研究开发项目可以委托开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