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审计条例》日前经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上海市审计机关成立以来第一部地方性审计法规,标志着上海审计法制建设取得重大成果。 即将实施的条例包括了多条创制性规定,例如上海针对实际情况,通过立法将对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的审计纳入审计事项范围,为审计机关加强境外国有资产审计监督,更好地服务于“走出去”战略提供法制保障。 在明确审计内容方面,上海将住房公积金纳入审计事项范围,以适应全市住房公积金规模和使用范围不断扩大、管理要求日趋严格的需要,更好地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将对财政经济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审计调查纳入审计事项范围。 在明确建设项目审计的重点内容和延伸调查范围的基础上,条例规定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明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审计机关的审计涉及工程价款的,以招标投标文件和合同关于工程价款及调整的约定作为审计的基础。 此外,条例还规定对涉及社会关注度高、使用财政资金数量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应当专门开展绩效审计;明确了开展绩效审计的重点审查内容、绩效审计评价依据的来源,并规定审计机关选择绩效审计评价标准时可以听取有关方面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明确审计机关对涉及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污染防治、生态系统保护和生态治理工程、节能减排资金的,可以专门开展资源环境审计。 上海还在立法中强化审计结果运用。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政府部门绩效管理、考核和行政问责的参考依据。同时,明确将绩效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审计结果的法定事项之一,并明确绩效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决策、绩效考核的参考依据,从法律层面保障绩效审计结果的利用,促进提高政府绩效管理水平。 (来自新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