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2年11月应缴纳的地方税种为: 按月: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会保险费。 申报期限:11月1日-11月15日 按季、按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申报。 申报期限:11月1日-11月15日 逾期未缴纳税款的,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2012年11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为11月15日之前,消费税纳税申报期为11月15日之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为11月15日之前。请纳税人注意按期申报。 逾期未缴纳税款的,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政 策 公 告 一、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可扣除40%展业成本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证券经纪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和展业成本,余额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我省委托省地方海事局代征登记船舶车船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2]2号)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凡在江苏省地方海事局所属的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应税船舶,其船舶车船税统一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委托江苏省地方海事局代征。代征时计算方法如下: 船舶按一个年度计算车船税,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年税额标准。购置的新船舶,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年税额标准×应纳税月份数/12;应纳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月份)+1。其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船舶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纳税人在船舶建造完毕前取得船舶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船舶建造完毕的当月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