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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纳税申报期限

发布日期:2012-09-29

一、201210月应缴纳的地方税种为:

按月: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会保险费。

申报期限:101-1024

按季: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三季度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预缴;2012年三季度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

申报期限:101-1024

二、201210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为1024日之前,消费税纳税申报期为1024日之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为1024日日之前。请纳税人注意按期申报。

逾期未缴纳税款的,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政 策 公 告

一、 营改增税收征管问题进一步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就营改增试点地区发票使用问题、税控系统使用问题、货运专用发票开具问题、货运专用发票管理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二、营改增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随增值税一并征收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规定,自201211日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销售额×3%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三、农产品批发、农贸市场房土两税有税收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规定,自201311日至201512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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