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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纳税申报期限

发布日期:2012-08-31

一、20129月应缴纳的地方税种为:

  按月: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会保险费。

  申报期限:91-917

逾期未缴纳税款的,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2012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为917日之前,消费税纳税申报期为917日之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为917日之前。请纳税人注意按期申报。

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期间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升级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4号),为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在营改增推行工作中需要对相关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进行升级,现将可能影响您在国税系统办税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9
1-93日(星期六至星期一),网上认证、远程报税业务暂停办理,办税厅自助办税终端暂停服务。

  9
3日(星期一),防伪税控报税、认证、发行暂停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暂停发售,《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暂停开具;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报税、认证、发售,税控器具的发行暂停;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认证暂停。

  9
18-924日(星期二至星期一),办税厅所有业务暂停办理。自助办税终端可办理认证业务,网上办税厅、网上认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普通发票网络开票等业务不受影响,但请使用普通发票网络开票系统的纳税人在918日前完成发票入库操作。

  10
3-107日(星期三至星期日,国庆长假期间),停止办理网上办税厅和出口退税系统的相关业务。

20128月重要税事

一、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办法进一步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规定,自201311日起,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中,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补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不包括当年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二、江苏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规定,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江苏省名列其中。试点地区应自201281日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其中,江苏省应当于201210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通知还对试点地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相关文件内容的修改做出说明。

三、营改增试点中部分行业可按征收率或简易办法纳税

《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规定,自201211日起,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相关服务的,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12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船舶代理服务自201211日起统一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另外,自201271日起,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对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以及征收管理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企业应按该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该办法规定。该办法自2012101日起施行。

五、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进一步明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21号)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核算对象、房地产转让收入的确认、同一开发项目不同类型房地产成本费用分摊、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的扣除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该公告自2012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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