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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纳税申报期限

发布日期:2013-02-05

一、20132月应缴纳的地方税种为:

按月: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会保险费。

申报期限:21-222

按季、按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申报。

申报期限:21-222

逾期未缴纳税款的,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2013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为222日之前,消费税纳税申报期为222日之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为222日之前,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期限为222日之前。请纳税人注意按期申报。

逾期未缴纳税款的,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政策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现将直销企业采取直销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本公告自20133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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