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网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的当前位置: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资源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2-05

财税〔20122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2-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决定,自201221日起,对锡矿石等矿产品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锡矿石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一等矿山每吨20元;二等矿山每吨18元;三等矿山每吨16吨;四等矿山每吨14元;五等矿山每吨12元。

  二、钼矿石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一等矿山每吨12元;二等矿山每吨11元;三等矿山每吨10元;四等矿山每吨9元;五等矿山每吨8元。

  三、菱镁矿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每吨15元。

  四、滑石、硼矿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

  五、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率的6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率的80%征收。

  请遵照执行。

苏ICP备08103862号 Copyright © 2008 江苏苏税迅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大厦31楼 电话:025-84650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