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要求,全国各地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刻理解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高效推进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要在推进办税公开、依法行政和减负提效,完善税收征纳沟通机制,加强涉税信息保密,探索建立税收风险防范和税收争议调解机制,建立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强化涉税信息服务和中介机构监管等九个方面强化措施,夯实纳税人权益保护基础。办税公开要推行阳光行政,加强税法宣传和纳税咨询,加强税收政策解读,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和执法行为;完善征纳沟通机制,推动税收立法公众参与,加强纳税人需求动态管理,融洽征纳关系;探索建立税收风险防范机制和大企业税务风险指引,逐步实行纳税风险提示,促进税法遵从;推进减负提效,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办税效率,避免多头、交叉重复税务检查和重迭税收执法,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加强涉税信息保密,认真执行《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严格贯彻涉税保密的相关规定,依法为纳税人保密;探索建立税收争议调解机制,认真做好纳税服务投诉处理、行政复议和应诉,畅通侵权救济渠道;税务机关主导建立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构建纳税人维权平台,快速响应纳税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权益维护诉求,将维护纳税人权益落到实处;强化涉税信息服务和中介机构监管,保护纳税人在信息系统推广应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涉税服务单位的监管,加强对涉税中介机构的监管,切实维护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权,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意见》还要求强化组织、制度、人力、经费保障,全面提升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效率。
(来自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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