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民营小型企业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民营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鼓励民营经济从事高端行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民营经济进行技术转让,对民营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来自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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