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网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的当前位置:政策法规  >  财经要闻

养老保险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杠杆

发布日期:2013-04-09
    2012年,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1.97万亿元,支出1.55万亿元,累计结余2.37万亿元。养老金发放在当前是有保障的。

  然而,未来的养老金发放并不轻松。预计到“十二五”末,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2.21亿人,占总人口的比例16%,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第一支柱基本养老金的支付压力会越来越大。

  目前,作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状况堪忧。截至2011年底,全国有企业年金的企业只有4.49万户,参加职工人数1577万人,年末累计结存不足3570亿元。而商业养老保险则刚刚起步,不容乐观。

  为了丰富和完善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减缓基本养老金支付压力,笔者建议,应结合我国国情并借鉴国外经验,对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实行全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提高企业年金缴费免税额。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最高年缴费额为年平均收入的8.33%,相对较低。可结合我国国情并借鉴国际惯例,提高我国企业年金的缴费免税额。可考虑以未来退休时不超过规定的替代率(如80%)的年金终值,按照一定的折现率折算成年金现值,然后确定企业年金的月缴费额或缴费比例。对于额度内的企业缴费部分,可允许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直接列入管理费用;对于个人缴费部分,可允许减免个人所得税。

  其次,对投资性权益资产实行优惠税率政策。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累积余额用于购买国债、股票等投资性权益资产的,在其交易和投资收益分配环节,可对其相关税收适用较低的税率或实行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实行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静态存款利息免税政策。《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养老金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笔者认为,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也应比照执行。

(来自经济日报)

苏ICP备08103862号 Copyright © 2008 江苏苏税迅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大厦31楼 电话:025-84650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