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方主体税种营业税改成共享的增值税后,税收收入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将如何分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人员建议,增值税、营业税打包加总后测算分成比例。
4月10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8月1日起在全国推开。部分现代服务业适当扩围,纳入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会议同时提出,将研究合理调整增值税分成比例,理顺中央和地方分配关系。
营业税是中国第三大税种,也是地方最重要的税收收入来源,2012年营业税实现收入1.6万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5.6%。增值税收入由中央地方共享,分配比例为75%:25%。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理顺中央和地方分配关系越来越紧迫。
目前,上海、北京、浙江、江苏等省市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试点地区,但是这一过渡办法并非长久之计。
财政部财科所研究员孙钢对财新记者表示,8月1日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应该还是适用之前的老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地区。分成比例调整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时间表。
他指出,因为各地区营业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不一样,服务业发达的地方,可能改征增值税的税收收入多些,服务业不发达的地区,转过来的税收会较少,加之“营改增”还没彻底统一推开,增值税分成比例调整很难一蹴而就。
孙钢建议,可以把增值税、营业税打包看成一个中央、地方共享税,不管现在有没有纳入“营改增”,把这两个税种的税收收入捆在一起,加总后测算什么样的分成比例比较合适。
他表示,一般来说,这个分享比例中中央占比会稍微高一点,因为地方实际情况不一样,中央多收一点,利用其中一部分对地方进行转移支付。
有分析认为,可以将增值税分成比例调整为69%:31%,对此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政税务系主任林江表示,地方的占比应该更高,体现“营改增”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减少程度,从25%提高到31%,对地方财政损失的补偿并非很大。
林江提出,可以调成55%:45%这样一个比例,中央拿大头,也最大限度地给地方财政留空间。
(来自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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