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是我国重要的基础性能源和原料,占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总量的70%左右,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
孔祥喜告诉《中国经济周刊》,2012年,受产能过剩、需求下降、进口煤增加等多重因素影响,煤炭市场发生了重大变化,煤炭价格大幅下滑,库存急剧增加,以致煤炭企业盈利能力下降。比如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主营业务成本同比增长25.26%,应收账款增长25.69%,利润下降23.35%,亏损面达20%.而且煤炭产能过剩问题比较突出,预计未来在较长时间内煤炭市场将处在供大于求的局面,煤炭企业亏损面也将进一步扩大。
“再加上受地质构造、开采深度、瓦斯等级、灾害程度等因素影响,我国不同地区煤炭资源赋存条件差距较大,各个企业的煤炭开采成本差距也大。”孔祥喜说,相比较而言,西部煤炭资源赋存条件要好些,主要表现在灾害威胁小,开采成本低,盈利能力强。而东南部地区的煤炭资源埋藏深,加之地质条件复杂,瓦斯、水、火、地温、地压等灾害威胁较大,而且治理难度大,开采成本高。在目前市场情况下,很多老的国有煤炭企业都处在微利或亏损经营状态。
孔祥喜指出:“煤炭行业属特殊开采行业。煤矿安全,一直是党和政府十分关心,社会极为关注的问题。过去十年,煤矿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得益于煤炭经济形势好转,企业有能力加大安全投入。”但在当前煤炭经济形势发生逆转、利润下降的情况下,如果进一步加大煤炭企业的负担,势必会影响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投入,导致事故上升。
孔祥喜建议,在煤炭行业推行资源税改革,要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资源开采的差异,应实行差别化税率。煤炭行业资源税税率应综合考虑煤炭资源赋存条件如地质类型、开采深度、瓦斯等灾害威胁程度等,以及开采成本、资源回收率等因素,设置资源税税率调整系数,实行差别化税率。同时,煤炭资源税税率标准不宜过高,试点范围不宜过大。
还要充分考虑当前煤炭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减轻企业负担。应坚持以清费立税为主线,取消针对煤炭企业的不合理收费,合并与资源税相关的税费。“同时应适当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应将矿区采煤沉陷治理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支出、矿业权价款、井巷工程费等与煤炭生产相关的费用支出,纳入进项税抵扣范围。”孔祥喜说。
(来自: 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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