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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调整和完善 有效推进“营改增”实施

发布日期:2013-06-04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于527日发出,作为统领当前和下一阶段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重要操作性文件,通知从哪些方面对原有政策作出整合、调整和完善?这种新变化体现出何种政策意图和背景含义?日前,有关财税专家对此作出权威解读。

    ——为了便于征纳双方了解和执行政策,通知整合了前期试点的税收政策。专家表示,自201211月以来,财税部门先后以财税文号发布了9营改增试点相关政策文件,目前共有8个文件有效。由于试点政策散布在多个文件中,增加了征纳双方执行的难度。为了便于征纳双方理解和执行,通知整合现有6个文件中的政策,形成了4个附件。另外2个文件由于内容涉及暂时无需调整的关于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的规定,此次没有调整。

    ——为了规范税制,取消了部分过渡政策。专家表示,由于之前营改增采取的是地区试点的方式,为了避免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政策差异对试点纳税人正常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试点时延续了部分营业税差额征税和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计算进项税抵扣的规定。81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后,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将适用统一的增值税制度,上述过渡规定已无必要。据此,通知对现行政策作出三个方面的调整:

    一是取消了部分差额征税规定。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后,为解决同一行业纳税人之间业务分包重复征税问题的差额征税规定已由增值税抵扣机制替代,因此,通知取消了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广告代理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差额征税规定。由于目前金融业尚未纳入营改增范围,为保证融资租赁服务业的税负不发生大的变化,通知保留了融资租赁服务的差额征税规定。

    二是取消了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计算进项税的规定。考虑到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计算进项税的方式,实质上是一种虚拟抵扣规定,而且,交通运输业在全国实施营改增后,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需延续上述虚拟抵扣规定。因此,通知取消了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按交通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注明金额和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的规定;取消了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和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的规定。

    三是取消了允许未与我国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国家和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暂按3%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的规定。该政策是为了平衡试点地区增值税和非试点地区营业税之间的政策力度,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推开后,各地制度已经统一,因此,上述单位和个人应按提供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根据试点反映的情况,修改完善了部分政策。专家表示,在前期试点中,有部分地区的纳税人反映,因现行制度规定纳税人不得抵扣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的进项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不合理增加。为了使税制更加合理,并减轻纳税人负担,通知取消了不允许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抵扣其自用应征消费税摩托车、汽车和游艇进项税的规定。

    此外,试点纳税人对外提供服务时可能存在出口服务既适用增值税免税又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情况,为了明确纳税人的权利,避免引起歧义,通知增加了优先适用零税率的规定。

专家表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后,其他行业将采取全行业试点的方式推开,届时将没有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的区别,因此,通知删除了此前文件中有关非试点地区和试点地区的表述。

(来自: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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