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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财税法制”发展到“财税法治”

发布日期:2013-07-09

以2010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的时间为界线,在此之前,全国人大的工作以立法为主、监督(包括预算监督)为辅。笔者认为,新阶段在大规模立法任务初步完成的背景下,法治国家之建设应该“两翼齐飞”。一翼乃是在法治实践中“用法"、”释法“以及(必要时的)”修法“;另一翼则为强化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预算权配置中的核心地位,通过强有力的预算审批,有效地监督、制约政府的权力运行。这意味着,在修订预算法时,应将全国人大预算审批权的强化和落实作为重中之重。

应当转变国家治理理念,树立法治视野下“理财”即为“治国”的新理念。通过“理财治国”理念的宣扬和落实,对政府财政权和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约束,促进政府依法理财、民主理财、绩效理财,从而为我国探索国家治理方式转型的进程疏通瓶颈,这可谓是一种全新的思路和视野。要想通过“理财”达致“治国”的目标,就要从“财税法制”阶段逐步发展到“财税法治”阶段。在加强财经立法、完善财经法律体系的同时,更应当重视全国人大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监督权,加强对包括财政行为在内的政府权力行使行为的监督,保证各级政府严格地在法律框架内活动。

(来自: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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