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营改增”试点扩至全国,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改为中央地方共享的增值税,对地方税收收入造成影响,构建地方税体系成为财政体制改革亟需考虑的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吕冰洋建议,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全都给中央,地方开征销售税。生产环节照旧开征增值税,同时增值税税率要大幅度降低,把商品的销售环节剥离出来,单独征收销售税,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主要来自于销售收入。
8月19日,吕冰洋在天和经济研究所关于分税制改革的研讨会上指出,这样不仅有助于地方政府服务于消费,注重消费设施的完善,注重服务和产品质量安全,培育地方税源,也能够促进地方政府转变执政理念。因为销售环节征税后,税收增不增长,要看当地人是否消费。
现行的消费税大部分是在生产环节征收,而销售税则在零售环节征收。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年初出版的《中国政府间财政关系再思考》一书中指出,销售税在零售环节征收,不在生产和流通中课征,不含地方追求数量型扩张机制,是有利于促进实现城镇化的。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表示,地方税体系的构建和完善,要给地方政府一定独立的税权。
有人担心地方拥有一定税权后会乱收税。对此,杨志勇认为,因为地方有税收竞争,从目前各地政府公司化的特征来看,为了招商引资,地方不一定会标榜自己的税高,不见得会乱收。
对于现在讨论很多的资源税和房产税,杨志勇认为,短时间内发展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空间有限。资源税不适合发展成地方税,资源应该体现国家所有,对地方政府行为的导向很难估量,而且中国各地资源分布不均衡,不宜升级至主体税种直接留给地方。
他表示,房产税也被大家寄予很多期望,但房产税此前被定义为一种替代性税种,即在保有环节开征的同时,要取消其他环节的相关税费,如果是替代性的,房产税在组织税收收入方面能有多大空间,还值得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安体富表示,保有环节开征房产税刚开始组织收入有限,但意义在于建立制度,可以走小步,从经营性房产扩大到居民住房,为了减少阻力可以先从增量住房开始征收。
(来自: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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