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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全会布局四大税改路线

发布日期:2013-12-31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全面深化改革总标题下,对若干重点领域提出了具体改革构想,其中,在完善税收制度方面可概括为稳定税负、优化结构、完善税制和规范管理。

  全会对我国未来税收增长提出稳定税负,这意味着我国未来税收在总量上既不增税,要防止由于税收过快增长,宏观税负上升导致个人收入占比下降倾向和趋势;也不减税,防止由于过度减税使政府财力匮乏,导致提供公共服务能力下降。

  近年来,我国税收出现了超常增长,目前已形成税收占GDP比重在不断提高,国民收入分配中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提高,而个人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降低的分配格局。因此,稳定税负首先在于抑制税收过快增长。

  稳定宏观税负发出的信号不仅在于抑制税收过快增长,同样在于改变人们对减税的过高预期。事实告诉我们,结构性减税的实质并不在于减税,而是稳定税负,通过税收有增有减的结构性调整,使税收增长尽可能向经济增长靠拢,为增加居民收入,提高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腾出空间。

  全会提出提高直接税比重,优化税制结构。我国税收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税收比较,最为明显的差别是我国纳税主体主要是企业,税收主要来源于企业经营,征税主要采取间接税方式。

  间接税有良好的保障和稳定税收收入功能,但无法发挥其公平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为此,需要逐步降低间接税比重,同时提高直接税比重。从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为辅的税制模式逐步转变为所得税、流转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通过不同税种间的合理配合,实现缩小收入差距的政策目标。

  全会对未来税收发展聚集重点是税制改革。“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全面完成“营改增”,推进“营改增”难点在于金融业和房地产业。由于实行增值税国家对金融业普遍采取免税,而我国金融业是高利润行业,在无法对其免税,也没有现成征税办法前提下,唯一可行的是简易征税办法。而房地产“营改增”将考验财政承受力。全面推行“营改增”后,还需要简化归并现行“营改增”为平衡试点行业税负而设计的多档税率,形成税率较为单一的增值税。

  消费税改革要求调整征收范围、环节和税率。一是扩大征税范围,将消费税的征收重点由产品转向服务,把高档娱乐消费纳入消费税范围,同时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征税范围。二是调整税率结构,通过差别税率对非必需品、奢侈品以及危害身体健康消费品加以调节。三是调整征收环节,逐步由生产环节征收转向消费环节。

  个人所得税改革应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主要是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稿酬以及财产转让所得综合征收,在税率适用上可以采用工资、薪金的累进税率,在费用扣除标准上可以采用按定额生计费用扣除,从而实现公平税负的目的。

  房地产税改革要求加快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推进房地产税改革首先是税收立法,需要在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明确房地产税功能定位,制定包括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结构和管理办法在内的法律规范,来引领和指导房地产税改革。

  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一是加快资源税改革,将目前尚未纳入征税范围的重要稀缺性资源,适时纳入征税范围;二是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引入独立的环境保护税,把目前对污水、废气、废渣和噪声四大类污染实行排污收费制度改为征税,来强化环境税在实践中的执行力,切实提高企业节能减排的积极性。

(来自: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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