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自今年6月1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早在去年年底,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在税收方面,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印花税单边征税,证券出让方按1‰税率征收,对证券受让方不征税。在场所性质和法律定位上,新三板与交易所市场是相同的。新三板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单边征税,证券出让方按1‰税率征收,对证券受让方不征税。此外,为鼓励投资者长期投资,对投资者按照持股时间长短执行20%、10%、5%三档税率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税。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了《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自今年6月1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来自: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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