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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2-30

 

国税函[2008]107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561号印发)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第九条第(八)款《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第(十)款《代开发票抵扣清单》停止报送。
  二、自200951日起第九条第(九)款《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停止报送。
  三、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比对内容调整为: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税额汇总数分别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1815小计项合计的销售额、税额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四、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1项中(1)的比对内容调整为:用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金额、税额汇总数分别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2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所填列的进项金额、税额栏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认证系统采集的税额信息必须大于或等于申报资料中所填列的进项数据。
  五、取消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1项中(5)、(6)的比对内容;自200951日起取消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1项中(4)的比对内容。
  六、取消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2项中(3)、(5)的比对内容。
  七、取消附件2“异常类型第四类中345项内容。
  八、增加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比对内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1税额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比对,二者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九、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辅导期纳税人纳税申报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
  (一)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数据。
  (二)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和。
  (三)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8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之和。
  十、20091月征期仍使用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票表比对规定,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票表比对规定自20092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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