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网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的当前位置: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8-01-29

 

国税函【2008】第116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6]20规定,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白银免征增值税。

苏ICP备08103862号 Copyright © 2008 江苏苏税迅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大厦31楼 电话:025-84650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