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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5-21

 

国税函【2007】第507

  一、在2007630日前,各地税务机关要尽快对一机多票企业普通发票的领购、开具和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企业存有非一机多票系统使用的普通发票,必须进行收缴。
   
二、各地税务机关必须通过防伪税控发售子系统向一机多票企业发售普通发票,不得利用其他方式发售普通发票,也不得批准纳税人使用自印发票。凡应收缴普通发票而未收缴或擅自向企业发售非一机多票系统使用的普通发票的,要按违规违纪行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一机多票企业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和劳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条件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四、一机多票企业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不包括出口货物)和劳务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应通过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对200771日以后仍然利用其他方式开具普通发票的一机多票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偷税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五、要切实加强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在审核时务必注意表票比对。要加强企业纳税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企业隐瞒销售、虚抵进项等问题,加强税源监控。
   
六、各地税务机关在2007710日前要将检查清理情况(包括检查户数、违规户数、收缴发票数量以及纠正情况等)书面报告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报告的电子文档可上传至税务总局FTP服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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