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2007】第034号
根据200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0]296号),自2007年4月1日起,对生皮、生毛皮等动物皮张类商品(具体税号见附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13%的税率计征。
附件:按13%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动物皮张类商品
税目 | 商品名称 |
41.01 | 生牛皮(包括水牛皮)、生马皮(鲜的、盐腌的、干的、石灰浸渍的、浸酸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但未鞣制、未经羊皮纸化处理或进一步加工的),不论是否去毛或剖层: |
4101.2011 | 经退鞣处理的,完全干燥的每张重量不超过8公斤,干盐腌的不超过lO公斤,鲜的、湿盐腌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的不超过16公斤的整张牛皮 |
4101.2019 | 完全干燥的每张重量不超过8公斤,干盐腌的不超过10公斤,鲜的、湿盐腌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的不超过16公斤的整张其他牛皮 |
4101.2020 | 完全干燥的每张重量不超过8公斤,干盐腌的不超过lO公斤,鲜的、湿盐腌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的不超过16公斤的整张马皮 |
4101.5011 | 经退鞣处理的,重量超过16公斤的整张牛皮 |
4101.5019 | 重量超过16公斤的整张其他牛皮 |
4101.5020 | 重量超过16公斤的整张马皮 |
4101.9011 | 经退鞣处理的其他牛皮,包括整张或半张的背皮及腹皮 |
4101.9019 | 其他牛皮,包括整张或半张的背皮及腹皮 |
4101.9020 | 其他马皮,包括整张或半张的背皮及腹皮 |
41.02 | 绵羊或羔羊生皮(鲜的、盐腌的、干的、石灰浸渍的、浸酸的或经其他方法保藏,但未鞣制、未经羊皮纸化处理或进一步加工的),不论是否带毛或剖层,但本章注释一(三)所述不包括的生皮除外: |
4102.1000 | 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生皮 |
4102.2110 | 经退鞣处理的,浸酸的不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生皮 |
4102.2190 | 其他浸酸的不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生皮 |
4102.2910 | 经退鞣处理的,不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生皮 |
4102.2990 | 其他不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生皮 |
41.03 | 其他生皮(鲜的、盐腌的、干的、石灰浸渍的、浸酸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但未鞣制、未经羊皮纸化处理或进一步加工的),不论是否去毛或剖层,但本章注释一(二)或(三)所述不包括的生皮除外: |
4103.2000 | 爬行动物生皮 |
4103.3000 | 生猪皮 |
4103.9011 | 经退鞣处理的山羊板皮 |
4103.9019 | 其他山羊板皮 |
4103.902l | 经退鞣处理的其他山羊或小山羊生皮 |
4103.9029 | 其他山羊或小山羊生皮 |
4103.9090 | 其他动物生皮 |
43.01 | 生毛皮(包括适合加工皮货用的头、尾、爪及其他块、片),但税号41.01、41.02或41.03的生皮除外: |
4301.1000 | 整张水貂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 |
4301.3000 | 下列羔羊的整张毛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阿斯特拉罕、喀拉科尔、波斯羔羊及类似羔羊、印度、中国或蒙古羔羊 |
4301.6000 | 整张狐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 |
4301.8010 | 整张兔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 |
4301.8090 | 整张的其他毛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 |
4301.9010 | 适合加工皮货用的黄鼠狼尾 |
4301.9090 | 其他适合加工皮货用的头、尾、爪及其他块、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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