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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1-08

 

国税函【2007】第010

    一、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开具专用发票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应照章全额缴纳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7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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