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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6-12-15

 

国税函【2006】第1211  

  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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