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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06-12-14

 

总局公告【2006】第002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规定,自200711日起,全国将使用税控系统开具货运发票。为做好新旧货运发票增值税抵扣的衔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71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2007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612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暂继续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自200741日起,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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