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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6-08-15

 

国税函【2006】第77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有关规定,水洗猪鬃是生猪鬃经过浸泡(脱脂)、打洗、分绒等加工过程生产的产品,已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应按洗净毛、洗净绒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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