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2]45号
(此文件已废止)
自2002年1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第二条的规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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