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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01-10-01

 

财税【2001】第165号

此文件已废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均可根据买价按13%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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