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网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的当前位置: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0-05-08

 

国税发【2000】第075号

失效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88号)的有关规定已不适应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需要,经研究,现对原通知修改如下:
    各地要严格控制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对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工商企业销售的机械电子设备,如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苏ICP备08103862号 Copyright © 2008 江苏苏税迅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大厦31楼 电话:025-84650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