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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8-29

 

国税函[2008]757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5号),税务总局对《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表修改内容如下(样表详见附件): 

  (一)在申报表 “应税消费品名称乘用车项下增加气缸容量≤1.0栏,同时在适用税率项相应增加“1%”的税率,调整后的申报表乘用车划分为7档税率。 

  (二)将申报表应税消费品名称乘用车项下的气缸容量≤1.5项,调整为“1.0<气缸容量≤1.5 

  (三)将申报表中应税消费品名称“ 乘用车项下的“3.0<气缸容量≤4.0栏对应的税率,由“15%”调整为“25%”气缸容量>4.0栏对应的税率,由“20%”调整为“40%” 

  二、调整后的申报表自200810月份办理税款所属期为9月份的消费税申报时启用。各地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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