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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燃气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1999-05-25

 

国税函【1999】第343号

    关于工业燃气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工业燃气不属于石油液化气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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