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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1999-04-26

 

国税函【1999】第207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外国企业参加展览会后直接在我国境内销售展品、或者展销会期间销售商品,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考虑到这些外国企业在华时间较短,属于临时发生应税行为,且销售的展品或商品数量有限,因此,对上述销售展品或商品可按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外国企业来华参加展览会,所销售的少量展品可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来华参加展销会,并销售商品,应作为营业场所销售商品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不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以不低于商品销售收入的10%利润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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