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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9-03-02

 

国税发【1999】第029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备查资料:
    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
    2.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
    3.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批扣联;
    4.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和《退税机关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6.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7.进料加工申请表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单;
    8.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填报要求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报送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两份留存。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由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其中,l、2、4、6项,属于整本开具的应按原顺序装订;不属整本开具或开具电脑票的,应按开票顺序号码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开具份数装订、对其他作为扣税凭证的单证,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装订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未用完的,可于下月继续使用,并在封面上分别填写各月数据,如果一本专用发票两个月仍未使用完的,剩余部分报税务机关剪角作废。
    《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单位名称、本册单证份数、金额、税额、本月此种单证总册数及本册单证编号、税款所属时间等,具体格式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制定。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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