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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0-09-10

苏地税规〔20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36号)(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地在执行政策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落实政策,规范征管,现对营业税有关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销售自建房屋征税问题

 

  对单位销售自建房屋,如果房屋是由本单位所属施工队伍建造的,应在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同时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如果房屋是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建造的,只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不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如果房屋是由本人(含家庭成员)建造的应在销售时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如果房屋是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建造的,不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二、个人转让受赠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原价确定问题

 

  个人转让无偿受赠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凡赠与行为符合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规定的免税情形的,其原价按受赠前赠与人的购房或受让原价确定。赠与行为不符合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规定的免税情形的,其原价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赠与人的转移价值确定。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时间孰先的原则确定。但对符合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情形的,其购入时间仍按离婚前的原购入时间确定。

 

  三、参加图标(标示)征集(设计)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单位或个人参加图标(标示)征集(设计)活动,无论所创作的图标或标示是否被采用,其所取得的收入,应分别以下情况征税:图标(标示)的著作权归征集方所有或双方共同所有的,按“服务业”税目中的“其他服务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图标(标示)的著作权归创作者所有的,但许可征集者在约定条件下可以使用的,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著作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四、水利工程水费营业税征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精神,对水利工程(经营)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按照“服务业”税目中“其他服务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五、分离企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确定问题

 

  若原企业具有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从其分离出来的交通运输企业,自成立之日起可提出申请,经县级(含)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可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六、转让计算机软件免征营业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转让收入认定为技术转让收入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234号)精神,对转让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有关程序”技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的规定,免征营业税。

 

  七、农村金融营业税减免税管理问题

 

  (一)金融机构发生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应持下列资料在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金融许可证;(初次备案时提供)

 

  2、该纳税期内贷款合同明细清单(同一农户应按序排列并列明贷款余额);

 

  3、农户证明资料;

 

  农户证明资料的出具单位由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资料。

 

  (二)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应持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一次性备案:

 

  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成立的文件资料;

 

  2、工商营业执照;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资料。

 

  (三)纳税人取得符合财税[2010]4号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的收入,如已申报缴纳营业税,可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从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二○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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