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函[2008]284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南京高宏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销售不动产计税营业额问题的提示》(宁地税发[2008]11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高宏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宏公司”)与购房者签订协议规定,高宏公司按优惠价格将房屋销售给购房者,但购房者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房屋无偿或低价出租给其指定的单位使用,高宏公司从该指定的单位取得相关经济利益。以上情况表明,高宏公司销售房屋不仅取得了名义上的房屋销售收入,而且从其指定的单位取得了相关经济利益,购房者以无偿或低价出租房屋的方式换取了房屋购买的折扣。因此,对高宏公司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和购房者出租房屋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核定其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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