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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2-15

             国税发【2007】第017

  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上述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其拥有的植物或动物,受托方提供种植或饲养服务并最终将植物或动物归还给委托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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