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6】第1245号
现将勘察设计单位分包或转包勘察设计劳务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明确如下: 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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