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6】第153号
此文件已部分废止
2006年12月05日
四、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 1日,实行以下营业税政策:
(一)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免征其应为境外转让播映权单位代扣(缴)的营业税。
(三)对报社和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收取的“版面费”及类似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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