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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9-25

 

 财税【2006】第135

 (此文件200771起停止执行)

  一、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施行时间由200671日改为2006101日。
  营业税仍实行减征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当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不得结转当年以后月份减征。当月应减征营业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月应减征营业税额=企业当月实际残疾人员人数×试点省(直辖市)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12
  四、经认定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逐月计算,当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退还当月的增值税和减征当月的营业税。
  年度终了,应平均计算企业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年度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1日起停止执行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兼营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劳务和其他税目劳务的企业,只能减征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不足扣减的,不得用其他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扣减。
    九、对200610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但不符合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予认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200711日起对仍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停止执行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一、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三条中所述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盲、聋、哑、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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