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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0-09

 

财税[2008]1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10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储蓄存款在199910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111日至20078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815日至200810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109日后(含10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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