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网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的当前位置: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6-05-22

 

 国税函【2006】第478

   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苏ICP备08103862号 Copyright © 2008 江苏苏税迅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大厦31楼 电话:025-84650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