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地税发〔2009〕115号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为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将个体工商业户以下行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具体预征率:
序号 | 行业 | 预征率 |
1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0.6% |
2 | 制造业 | 0.6% |
二、对上述行业个体工商业户的定期定额户超定额部分、查实征收户以及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按照《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宁地税发[2008]175号)和本文规定的预征率,做好个人所得税的预征和汇算清缴工作。
三、年度终了,要加大对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的针对性宣传,认真分析个体工商业户全年开票数据,对实际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加强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四、本文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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