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2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保证2008年重点税源数据质量,更好地发挥监控数据价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2008年重点税源企业报表中的部分企业所得税指标解释做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有关指标解释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550) this.width=550' src="/myedit/sysimage/file/doc.gif" border=0>2008年部分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指标填报说明.doc
苏ICP备08103862号 Copyright © 2008 江苏苏税迅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大厦31楼 电话:025-84650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