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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地方税务局征管软件中增设个人所得税房屋转让所得项目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06-09-30

 

国税函【2006】第89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6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625号)规定,从2006年元月起,在《个人所得税分项目统计月报表》的“9.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下增设其中:房屋转让所得细目,以反映对住宅、公寓、办公楼、商业营业用房和其他建筑物的销售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为准确掌握房屋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20068月总局以国税函〔2006754号文件要求在征管软件中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税目下增设房屋转让所得细目。实际执行中,一些地区反映增设细目后计算机取数困难,主要是税收缴款书等原始凭证按税目填列,缺乏有关税目下各细目的数据来源。为进一步规范税收会计统计制度,有效地规范有关房屋转让所得的数据来源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101日起,各地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对二手房转让要按房屋转让所得填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或房地产交易有关资料;在开具税收缴款书(或完税证)时,其品目名称(或纳税项目代码),要具体填列至财产转让所得项下的房屋转让所得细目。
  二、各地要尽快修改征管软件系统中的个人所得税项目,即在个人所得税的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下,添加房屋转让所得细目,以清楚地反映出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所属的房屋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入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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