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网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的当前位置: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5-30

 

国税发【2008】第060

    “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广大党员响应党组织的号召,以特殊党费的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苏ICP备08103862号 Copyright © 2008 江苏苏税迅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大厦31楼 电话:025-84650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