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7〕155号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全国县级以上总工会(不含各级行业性工会和各类企业工会)用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二、全国县级以上总工会(不含各级行业性工会和各类企业工会)对所接受捐赠款物应实行封闭式管理,专项用于全国县以上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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