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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8-16

 

财税2006年105号

   一、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华商中心、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经营中央储备糖、肉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中国盐业总公司国家直属储备盐库经营中央储备盐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的国家直属储备糖库、肉库、盐库的名单详见附件。
    六、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盐业总公司直属国家储备盐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57号)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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