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4】第078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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