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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等4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1-22

 

财税【2006】第164

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纳税人向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等4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和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06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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